第4條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基金概況。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四、投資風險揭露。五、受益憑證轉讓之方式及限制。六、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