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股東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準用本法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身分擔任者,本法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於法人股東,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