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使用類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名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