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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程序如下: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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