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