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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2條

本法施行前,已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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