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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一、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使用類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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