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前二項基金,如為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或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