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條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而自白或自首者,得減輕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