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其場地設備應視業務需要作適當區隔,建立門禁管制並留存進出紀錄備查。前項兼營業務共用營業場所時,應於營業場所明顯適當位置設置營業項目之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