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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不得為意圖影響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配合其他部門從事交易或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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