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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保護機構為處理調處事項,應設置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保護機構董事長兼任之。
調處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處委員)應由保護機構就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資格之擬聘任人選,檢附其學經歷等資料,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後,聘任之。
聘任後十四日內,檢附有關資料,報請管轄法院備查;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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