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造當事人,得共同申請調處。
調處事件進行中,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得加入該調處程序為當事人。
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造當事人,得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申請或進行調處,並得更換或增減之。
當事人之選定、更換或增減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
調處委員認為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造當事人,以選定當事人進行調處為當者,得建議或協助當事人為選定。
被選定之當事人,非經全體之同意,不得擅自撤回調處、達成協議或同意調處方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