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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保護基金淨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時,保護機構應即函報本會並將已提撥超過十年之證券商、期貨商之名單及其歷年提撥之金額彙整併同報會。
保護機構為前項函報後,若保護基金因本法第二十一條及其他重大事件致基金淨值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時,保護機構應即函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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