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申請償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償付:一、因可歸責之事由,致證券商或期貨商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二、其他經本會核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