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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償付時,應於該違約證券商或期貨商總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公告,並於保護機構及相關之網站登載,公告之主要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償付金額等相關事項。
二、申請償付之方式及地點。
三、申請償付之資格條件。
四、申請償付之期間。
五、申請償付時應檢具之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符合前項資格之人,未於償付期間提出申請者,即不得再行申請。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一週內為之,惟不得逾申請償付期間屆滿後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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