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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以上。
董事依下列方式遴選(派)之:一、主管機關自捐助人推派之代表中遴選。
二、主管機關指派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額三分之二。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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