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以上。董事依下列方式遴選(派)之:一、主管機關自捐助人推派之代表中遴選。二、主管機關指派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額三分之二。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