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財務報告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年度財務報告應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為「無保留意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字樣;其非屬「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者,並應載明其理由。二、季財務報告應載明核閱會計師姓名及核閱報告所特別敘明事項。三、財務報告屬簡明報表者,應載明「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務報告已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或抄錄」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