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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
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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