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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5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除依公司法規定者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在交易所集中交易之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及資格。
二、存續期間。
前項第二款之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
但得視當地證券交易發展情形,於期滿三個月前,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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