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3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僱用業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及解除職務,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