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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3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
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監事至少應有一人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中選任之。
董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應為專任。
但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非會員董事及監事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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