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會員檢附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如附表一)。二、組織章程及業務規則。三、會員名冊。四、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五、董事、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六、董事、監事登記表(如附表二)暨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七、會員出資額繳足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文件。八、年度業務概算書及收支概算。九、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務報告及查帳報告。十、設立會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