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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證券交易所僱用助理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一、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低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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