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交易所從事左列業務之主管或人員:一、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二、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查核。三、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結算、交割及保管。四、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五、本證券交易所、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財務業務之查核。六、證券市場國際事務。七、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