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股東檢具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公司章程及營業細則。三、股東名冊。四、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五、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六、董事、監察人登記表暨無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所定情事之書面聲明。七、收足股款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文件。八、年度營業概算書。九、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務報告及查帳報告。十、發起人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