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非股東董事監察人及非會員董事監事選任標準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證券交易所非股東、非會員董事、監察人或監事,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曾擔任證券、期貨或金融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證券、期貨、投資、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法律或資訊等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證券、期貨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熟稔證券、期貨或金融管理業務,著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聲譽卓著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