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櫃之公司、興櫃公司及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