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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櫃檯買賣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
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
五、轉投資。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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