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櫃檯買賣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主管機關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申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