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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民眾檢舉違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處理,但仍應予錄案查考:一、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檢舉紀錄。
二、同一事由,業經主管機關受理或經他人檢舉在先。
三、檢舉事項非屬第二條所定之案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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