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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會計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惟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整張報紙,依前條規定辦理。
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會計師證書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依前條規定申請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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