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應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主管機關提出之:一、申請書。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校驗後發還)及其影本。三、會計師紀錄卡。四、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五、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一式二張。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證書,並刊登公報公告之。其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或將原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