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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應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主管機關提出之: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校驗後發還)及其影本。
三、會計師紀錄卡。
四、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五、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一式二張。
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證書,並刊登公報公告之。
其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或將原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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