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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被投資之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如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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