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經許可參股投資後,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匯入之資金,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