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後,轉讓投資持股時,應會同受讓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