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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僅得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資訊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非營業性活動。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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