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僅得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資訊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非營業性活動。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