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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依本辦法規定為業務往來之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將辦理情形彙報總機構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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