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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期貨商得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自營業務。
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之期貨商,以經營期貨自營業務且非由他業兼營者為限。
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應由專責單位辦理,並應依其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且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及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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