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國內保險商品,以下列為限:一、傳統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二、利率變動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三、無生存保險金且符合一定保障比例之傳統型人壽保險。但不包括萬能及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四、健康保險(不包括生存保險金)。五、傷害保險(不包括生存保險金)。六、長期照顧保險。七、實物給付型保險。八、健康管理保險。九、小額終老保險。國內保險商品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之標的,亦不得辦理保險單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