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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境外基金機構得委任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擔任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
境外基金機構應與其所委任之總代理人簽訂人員培訓計畫,其計畫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得與投資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為之。
第一項擔任總代理人之證券經紀商,應加入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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