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前項事業及其人員於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時,對於境外基金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