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總代理人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違反前條規定時,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為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總代理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如涉及同條項第九款者,並應函報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