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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應依據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不得有延遲交易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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