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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充分瞭解客戶、銷售行為、短線交易防制、洗錢防制及法令所訂應遵循之作業原則,並由總代理人送交同業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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