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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總代理人違反前條規定、編製投資人須知或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不實或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除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本會得命令境外基金機構限期更換總代理人。
銷售機構違反前條規定時,本會除得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得停止其六個月以內之期間辦理募集及銷售業務。
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限期更換總代理人,屆期未更換者,得廢止該境外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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