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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自向本會申請(報)後至核准或申報生效前,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或境外基金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六項各款情事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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