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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總代理人。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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