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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銷售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交付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予投資人。
二、就不可歸責銷售機構之情事,協助投資人紛爭處理與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事宜及一切通知事項。
三、其他依法令或本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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