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銷售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交付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予投資人。二、就不可歸責銷售機構之情事,協助投資人紛爭處理與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事宜及一切通知事項。三、其他依法令或本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