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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應遴聘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各五人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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